江苏省南通中学
学科(含艺术、体育)竞赛奖学金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充分发挥自己的兴趣爱好,学有所长,积极参加各项学科竞赛和艺体等方面的比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籍学生在高中阶段,在市级及其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者,每学期均有资格参加该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条 学科竞赛项目必须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计算机)五项奥赛和“三模一电”比赛、科技创新大赛、电脑制作活动。省教育厅审核公布的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比赛。
第四条 此奖学金的评选每学期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进行。
第五条 奖学金的等级评定
特等奖:入选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或者在全国艺体比赛中获得第一名;
一等奖:在学科竞赛中获得省一等奖或者在全国艺体比赛中获得前六名或者省级艺体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二等奖:在学科竞赛中获得省二等奖或者在省级艺体比赛中获得前六名;
三等奖:在学科竞赛中获得省三等奖、或者获市一等奖、或者在市级艺体比赛中获得前二名。
第六条 奖学金的金额
特等奖: 元;一等奖: 元;二等奖: 元;三等奖: 元。
第七条 同一次竞赛取得的成绩不可兼得奖学金。
第八条 奖学金的申报程序
学生凭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和学校同意学生参赛的批示,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或由指导老师集中申请)。
学生处核查后,上报校长室审批,最后由会计室发放奖学金。
第九条 奖学金证书由学生处统一印制,证书封面有“江苏省南通中学”字样及学校印章,否则视为无效证书。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生参赛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学生自理,最终解释权归校长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
附:
学生持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申请
学生处审核、制表
校长室审批
会计室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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