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校本课程建设,提高教师学术水平,结合近年来学校“‘难忘教育’系列丛书”出版资助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著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我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注重质量、注重水平、注重原创。
第二条 项目资助坚持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资助总额视学校财务年度预算状况确定,一般每年5-10万元。如有特殊需要,由校长办公会另行研究决定。
第四条 著作出版事宜由教科处负责协调。单本著作权归著作权人所有,“‘难忘教育’系列丛书”的整体著作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学校在职人员撰写的著作,著作人单位署名为江苏省南通中学。署名其他单位的著作不予资助。
第六条 受资助著作应在本学科教学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所提交的书稿必须达到出版水平,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40岁以下教师撰写的著作优先资助。
第八条 同一作者两年内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第三章 申报时间和程序
第九条 出版资助每年申报一次,由学校教科处受理。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30日,由申报人直接申报。
第十条 申报时须提交完整书稿一份。
第十一条 申报人须填写《江苏省南通中学“‘难忘教育’系列丛书”出版资助申请表》,简介主要内容,详述学术价值,并附能证明书稿水平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资助程序
第十二条 正式评审前,由教科处按照本条例对申报书稿进行预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稿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同行专家组(不少于3人)对通过预审的书稿从学术价值、写作质量、创新性和前瞻性等方面进行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半数及以上赞成票的项目进入下一轮评审。
第十四条 结合申报项目和资助经费预算情况,并根据学校同行专家组评议结果,由校长办公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获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予以通过。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评审后,在校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出版程序。
第十六条 对获准资助的书稿由教科处与相关出版社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并按财务制度办理经费审批和拨款手续。
第五章 受资助者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自学校评审同意资助之日起,受资助者应在半年内按照相关要求,将书稿交出版社出版。如未能按期交稿,原则上将中止出版资助。
第十八条 受资助著作须在封面、扉页等处注明“‘难忘教育’系列丛书”字样,并在相应位置编入“‘难忘教育’系列丛书编委会名单”。
第十九条 申报人在申请资助、出版等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如发现舞弊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申报人获得资助后应为学校服务5年以上。5年内由于个人原因调离学校者,须按每年返还20%比例的退回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有关事宜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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