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南通市教育收费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在本市范围内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师范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家教: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中兼课从事中小学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教师动员、诱导、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的,由学校责令其退回违规所得,并予以通报批评,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学校给予降级、待岗、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
第六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第五条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第五条规定处理外,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
第七条 学校对教师从教行为管理不力,发生有偿家教问题的,当年学校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三起以上查实的有偿家教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校长作出书面检查,学校列入重点监控名单;教师有偿家教现象泛滥,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教师有偿家教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按照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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